避免二次伤害,宝鸡出台规范妇女儿童权益采访报道指南

时间:2021-02-23 17:07作者:宝鸡市妇联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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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及自然灾害中的妇女儿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应有权利,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依据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社会性别视角,基于妇女儿童生存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多元环境考虑,宝鸡市委宣传部、宝鸡市妇女联合会日前制定印发《宝鸡市妇女儿童采访报道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倡导媒体规范涉及妇女儿童维权事件中的报道行为,积极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宝鸡市妇联负责人介绍,以往在涉及妇女儿童的采访报道时,个别记者往往未征得妇女本人、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不断追问受伤害妇女儿童其痛苦经历,且不注重保护隐私,甚至采取杜撰、表演等方式片面进行报道,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对妇女儿童身心造成二次伤害,对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对此,宝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这些年发生的维权个案,宝鸡市委宣传部、宝鸡市妇联联合制定本《指南》,对事关妇女儿童方面的采访报道予以规范,避免不合适的采访报道对妇女儿童造成影响伤害。
      《指南》的一般性原则强调,此类采访应在使妇女儿童感到安全、放松的环境中进行采访,并有合法监护人或者维权志愿者在场。对妇女儿童的报道一般应采用匿名或化名,剔除会对妇女儿童产生负面影响的报道。避免使用夸张性语言,渲染儿童权利受侵害的细节等。
      《指南》指出,媒体应当尊重每一个被采访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始终遵循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客观公正地表述妇女儿童生存和发展状况,客观反映事关妇女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并重视反映儿童的声音,注重宣传妇女儿童权利,全面营造公众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的舆论氛围。
      《指南》明确要求,对妇女儿童的报道应该严肃、慎重,特别是针对妇女家暴、妇女犯罪、儿童暴力和性侵害等事件的报道,角度要准确。采访须获得知情同意方可进行。媒体选择采访对象时,应平等对待各种背景、各种层次的妇女儿童,包括性别、种族、年龄、相貌、受教育程度和健康状况等,不得以媚俗博取受众。事关妇女儿童案件,切忌主观评论定性,注意使用妇女儿童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客观公正的正面引导。因宣传需要,需用视频、音频手段采访妇女儿童时,要考虑声像诉诸公众时,可能对妇女儿童造成的伤害或负面影响,需采用马赛克、变声、遮挡、背采等方式予以技术处理等。尤其是报道中涉及到妇女儿童受害地点、施暴人、姓名等,均需模糊处理,以保护妇女儿童的隐私权不受侵害。
      对于事关妇女儿童侵害案件的新闻报道,该《指南》强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肆意渲染。标题表达应准确、客观反应妇女儿童真实意愿,切忌哗众取宠式的“标题党”行为。避免使用夸张性、侮辱性语言大肆渲染妇女儿童受到侵害的细节。对妇女儿童受到侵害案件的报道评论,应从稳定角度,正确引导公众,可提出探讨性的建设意见,新闻报道应为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指南》特别指出,新闻稿件用词须准确。比如:妇孺皆知、泼妇、“娘娘腔”、头发长见识短等民间歧视性俚语用词,宜用“众所周知”“女强人”等代替。对涉妇女儿童舆情案件的新闻报道一定要考虑到事件必然性所隐含的社会文化原因、家庭原因、自身原因等,充分体现相关部门所采取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正确解读案件所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等问题。
 
 
《指南》的一般性原则强调,此类采访应在使妇女儿童感到安全、放松的环境中进行采访,并有合法监护人或者维权志愿者在场。对妇女儿童的报道一般应采用匿名或化名,剔除会对妇女儿童产生负面影响的报道。避免使用夸张性语言,渲染儿童权利受侵害的细节等。
 
《指南》指出,媒体应当尊重每一个被采访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始终遵循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客观公正地表述妇女儿童生存和发展状况,客观反映事关妇女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并重视反映儿童的声音,注重宣传妇女儿童权利,全面营造公众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的舆论氛围。
 
《指南》明确要求,对妇女儿童的报道应该严肃、慎重,特别是针对妇女家暴、妇女犯罪、儿童暴力和性侵害等事件的报道,角度要准确。采访须获得知情同意方可进行。媒体选择采访对象时,应平等对待各种背景、各种层次的妇女儿童,包括性别、种族、年龄、相貌、受教育程度和健康状况等,不得以媚俗博取受众。事关妇女儿童案件,切忌主观评论定性,注意使用妇女儿童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客观公正的正面引导。因宣传需要,需用视频、音频手段采访妇女儿童时,要考虑声像诉诸公众时,可能对妇女儿童造成的伤害或负面影响,需采用马赛克、变声、遮挡、背采等方式予以技术处理等。尤其是报道中涉及到妇女儿童受害地点、施暴人、姓名等,均需模糊处理,以保护妇女儿童的隐私权不受侵害。
 
对于事关妇女儿童侵害案件的新闻报道,该《指南》强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肆意渲染。标题表达应准确、客观反应妇女儿童真实意愿,切忌哗众取宠式的“标题党”行为。避免使用夸张性、侮辱性语言大肆渲染妇女儿童受到侵害的细节。对妇女儿童受到侵害案件的报道评论,应从稳定角度,正确引导公众,可提出探讨性的建设意见,新闻报道应为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指南》特别指出,新闻稿件用词须准确。比如:妇孺皆知、泼妇、“娘娘腔”、头发长见识短等民间歧视性俚语用词,宜用“众所周知”“女强人”等代替。对涉妇女儿童舆情案件的新闻报道一定要考虑到事件必然性所隐含的社会文化原因、家庭原因、自身原因等,充分体现相关部门所采取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正确解读案件所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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