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2 10:37作者:秦女子之声点击: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每个人都应该平等享受的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保障女性劳动者就业权利。
秦小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在法律上享有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别保护,并享有产假和哺乳假等特殊假期,同时还享有在“三期”不得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权利,这导致一些企业认为招聘女性员工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因而会避免或减少招用女性,有的单位甚至对某些岗位要求女性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等,这些都是严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严禁就业歧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重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录用女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薪酬制度。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为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以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差别化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行为。
同时,任何公民或组织,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女性在应聘和择业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时,更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举报、仲裁或诉讼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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