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9 17:47作者:《法治与社会》点击:
精准施策 全链跟进 协同共治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
《条例》是我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领域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陕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5年7月1日实施。《条例》是我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领域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陕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紧扣生活垃圾 科学分类、精准施策
据2021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陕西常住人口数为39528999,近十年共增加2201621人,增长5.898%。与此同时,以西安为中心的关中平原城市群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显著提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确定的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5%。
在此背景下,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刚性增长态势极为明显,处理压力巨大。陕西是中国西部的农业大省,在农业发展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土地资源宝贵,关中地区人口与经济产业集聚,空气质量备受关注,陕南地区是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重要水源地,保护水土资源免受垃圾污染至关重要。而传统的垃圾填埋方式占用大量土地,且许多填埋场已接近或达到饱和状态,西安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就是中国最大的垃圾填埋场之一,其饱和问题曾引起广泛关注;厨余垃圾在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恶臭,填埋或不当堆放产生的甲烷是强效温室气体,焚烧垃圾中如果分类不到位,厨余垃圾含水率高会降低燃烧效率、增加能耗,释放诸如二噁英等污染物;一些垃圾在填埋或堆放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也极易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条例》第二十一条首先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第三十条第一款又针对不同类型的垃圾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可回收物垃圾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前述生态环境风险。
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性,除了生态环境保护以外,更是要通过充分的资源循环利用,在直接减少进入焚烧填埋等末端设施的垃圾量的同时,积极“变废为宝”。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物,如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混合状态下,这些资源或被污染难以利用,或被填埋、焚烧浪费。《条例》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在资源化利用方面的职权职责,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这就能确保一部分生活垃圾进入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减少对原生资源的开采依赖,符合循环经济理念。
覆盖全链条 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走深走实
生活垃圾分类包括前端分类、中端运输、末端处理,任何环节管理不当或者出现疏失,都可能出现“满盘皆输”的后果。因此,科学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的效能发挥,需要一个覆盖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环环相扣、系统协同的完整闭环管理体系。《条例》第二章规定了“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规定了“源头减量”、第四章规定了“分类投放”、第五章规定了“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六章规定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正是这种系统化思维的立法体现。
《条例》实施后,各责任主体如果能严格依法采取措施,将增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效能。其一,保障分类实效,避免“前分后混”。例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目录,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和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密闭化车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全链条管理确保每一类垃圾“从投放到归宿”全程独立闭环,真正实现分类目的。其二,最大化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全链条管理确保可回收物在收集、转运过程中不被污染,大幅提高其再生利用价值和市场接纳度。如,厨余垃圾的单独收运和处理,避免了与其他垃圾混合导致的腐烂变质和交叉污染,使其能高效转化为沼气、有机肥等资源;有害垃圾被安全运输至有资质的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其在混合处理过程中污染环境或危害健康。《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针对“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规定的“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能否落实首先需要在分类、运输等上游环节的严格把关。
协同共治 发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治理优势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外部性。从公共性的角度看,清洁的环境是公共物品,垃圾分类产生的环境效益(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惠及全社会;从外部性的角度讲,个人或单位不分类或乱扔垃圾,会增加社会处理成本、污染环境,损害他人利益,个人或单位认真分类,为社会带来环境效益,但自身可能付出额外的时间、精力成本。因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看似“关键小事”,实则影响每个人身体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民生大事”,需要协同共治。
《条例》体现的协同共治,一方面是国家机构体系内部的协同。我国行政执法体制具有典型的行业管理色彩,反映在生活垃圾分类领域,可能因为缺乏沟通与合作,形成信息壁垒,影响问题解决的效能。《条例》涉及人民政府职权职责的有十四条、二十一处,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有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十三个,《条例》还通过诸如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等具体要求,旨在强化执法协作、提升监管合力。另一方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涉及主体多元,责任边界交叉。除了前述国家机构的尽职履责、相互配合外,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入圈”协同。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设定“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义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及其具体责任内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等,确保生活垃圾的处置合法合规;《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生产者、销售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通过“鼓励”的方式引导其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新闻媒体与普通公民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舆论监督与举报、投诉,以此促进《条例》实施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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